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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运营权相关登记办

发布日期:2025-03-29 10:43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三、外商投资研发核心为进行其研发产物的市场测试而进口并发卖少量其母公司出产的高新手艺产物的,审批机关的核准文件应说明进口产物品种及数量。经登记机关核准,运营范畴中列明进口产物品种及数量。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研发核心不得私行扩大品种及数量发卖进口产物,违者按超越运营范畴依法处置。各相关登记机关应加强对此类企业变动登记的动态控制,并连系下一年度的年度查验,精确统计变动企业数、进出口额及违法运营查处环境。

  为贯彻落实激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按照2001年全国外资工做会议答应年度出口额正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采购非本企业出产的产物出口,答应外商投资企业加入出口商品配额投标的,外经贸、税务、海关等部分接踵制定了相关办法。此中,外经贸手下发了《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运营权相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字[2001]62号)。为做好相关审批、登记环节的跟尾工做,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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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的弥补(二)》(外经贸部2001年第1呼吁)相关内容审定运营范畴。